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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代表处的条件?

时间:2024-11-29 10:15:14 阅读量:974

外资企业设立代表处的条件主要有以下方面:

1.主体资格条件


  • 企业成立年限:外国企业一般应依法成立 1 年以上,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应成立 5 年以上.

  • 企业性质: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但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则适用于政府间的相关协议,外籍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华设立办事机构1.

  • 无违法违规记录:例如在深圳设立代表处,要求外国企业未曾有抵触中国法例的不良记录.

2.证明文件条件


  • 注册登记证明:需提供境外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等证明文件,且通常需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

  • 资信证明:由与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证明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开户日期、帐号、币种、存款数额、信用评价等,一般需提供中英文对照版本.

  • 往来证明:外国企业需具备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例如贸易合约、业务合同、协议书、订单、提单等.

3.人员及场所条件


  • 首席代表及代表:需委派一名首席代表,根据业务需要,还可委派 1 至 3 名一般代表 ,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若是中国公民,需提交与当地涉外人事代理机构签定的《劳务合同》.

  • 办公场所:代表处必须设立在涉外写字楼内,需提供场地租赁合同,且该合同须在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

4.其他条件